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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帮助清真寺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关于帮助清真寺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张光耀
案由: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其中回族、维吾尔族属于我省的8个世居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群众基本全民信仰伊斯兰教,清真寺不仅是回族、维吾尔族穆斯林群众的日常宗教活动场所,而且是他们举行丧葬、婚仪、宰牲等民族风俗习惯事宜,以及学习民族宗教知识,调节民族内部矛盾纠纷的重要场所,牵扯着他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清真寺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这部分人民群众的民生问题。
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我省有回族、维吾尔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11万多人,其中回族9万4千余人,维吾尔族7千多人,呈“大分散、小集中”的分布特点,遍布在全省各市、县,其中主要分布常德、邵阳、益阳、长沙等市。近年来,随着我省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繁荣,外来务工、学习、经商的回族、维吾尔族等外来穆斯林人数与日俱增,长期居住在我省的非湘籍回族、维吾尔族及国外穆斯林留学生约有6万余人。外来穆斯林人口的不断增加和本地固有的湘籍穆斯林人口,都对清真寺的宗教社会功能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以省内现有的清真寺的自养经济能力,无法改善原有的和增添新的清真寺基础设施、设备,已经无法承载日益繁重的宗教社会事务了。
1、我省的清真寺分布情况。
我省现有正常开展活动的清真寺59座,分布在长沙、株洲、邵阳、常德、益阳等地的城乡区域。其中,长沙1座,株洲1座,益阳3座,衡阳1座,岳阳1座,邵阳24座,常德28座。
2、清真寺承担的回族、维吾尔族穆斯林群众的社会公共事务。
清真寺所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跟回族、维吾尔族民俗习惯和伊斯兰教教规教义有关。主要有伊斯兰教特色的丧葬事宜、婚礼事宜、新生儿取名事宜、古尔邦节和开斋节节日礼拜、斋月礼拜和早晚的封斋饭和开斋饭置办以及民族宗教知识培训班或讲座。上述事宜,都具有浓厚的伊斯兰宗教特色和回族、维吾尔族民族民俗特色,而承担这些事务的操持都是清真寺(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和主持教务阿訇以及寺师傅等来完成的。其中,使得清真寺负担最为沉重的就是回族、维吾尔族丧葬事宜,它需要专门的殡仪设施和场所,还需有专门的送葬转车和埋葬“埋体”(尸体)回民公墓,每年这些设施、场所、墓地的管理连同他们的运作管理费用,专管人员劳务及培训和卫生防疫费用数目不小,且全部由清真寺自行负担(有些费用由穆斯林家庭自行承担),占去了大部分清真寺的自养收入,而大部分清真寺的自养收入恰恰又是非常微薄的。目前我省清真寺的社会公共设施最需要国家帮扶的是殡葬设施的建设部分。
3、回族、维吾尔族穆斯林丧葬习俗及清真寺的殡葬仪式费用负担构成
按照伊斯兰教教规和我国的民族政策,穆斯林归真(死亡)后实行土葬,其土葬程序十分简朴,过程可以用“洗、站、抬、埋”四个字来概括,不能使用汉族的殡仪设施。洗是冲洗亡人的身体,需要按照专门的程序在洗涤房内进行,然后盖上“可凡”(纯棉白布),站就是站“者拿则”(举行伊斯兰教殡礼,在清真寺庭院内由阿訇带领进行),需要用“塔布”(功能类似于棺材,反复使用)抬,就是举行殡礼后将亡人运送墓地的过程,需要回民殡仪车;埋就是在回民公墓按照伊斯兰教要求将亡人埋葬的过程。所有过程的殡仪设施和费用负担包括洗涤房、洗盆、空调、塔布、殡葬车、墓地管理费、殡仪人员劳务费、卫生防疫费等等,都由清真寺现有的微薄的自养费自己承担。
清真寺在承担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的丧葬活动时,感到最为吃力的是,一是没有专门的殡仪房和殡仪馆设施,洗房由清真寺寺内房屋改建,农村清真寺更是简陋,大多没有空调。缺乏专门殡仪场地,一般来宾都站在清真寺大院内,雨雪天气和酷暑天气就十分不便。二是殡仪车辆购置及维护使用费用均有清真寺或家庭承担(且农村清真寺还没有专用的殡仪车),回民墓地管理、维护费用也由清真寺一并承担,加在一起,导致清真寺负担过重,清真寺承担了回族、维吾尔族穆斯林的殡葬事宜,而国家在这方面又没有专门的经费补贴。
5、清真寺自养经济的匮乏影响穆斯林群众的正常民俗、宗教活动
我国古代和近代的清真寺都是有寺产经济来源的。包括地产、田产以及房产等等,这些都是历年历代乡老们的捐赠积累中产生的,这些寺产收入又都反过来应用于支付穆斯林婚丧嫁娶、节日庆祝、斋月封、开斋活动、经堂教育等等民族宗教活动的支出,收入和支出达到一种持续的平衡状态,清真寺运作良好,穆斯林群众的宗教、民俗活动得以较好的开展。由于50年代的土改运动和文革期间破四旧的错误路线,绝大多数清真寺的寺产都被没收充公了,清真寺没了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的民族宗教活动,穆斯林群众又属于少数民族弱势群体,难以承担丧葬等费用,步履维艰。
为了帮助回族、维吾尔族群众解决在丧葬方面的困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完善清真寺所承担的社会丧葬事宜这一社会公共事务功能,特此建议:
1、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由省政府出台必要的政策措施,帮助加强清真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及经费支持,帮助清真寺发展自养经济。
2、进一步落实党的少数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减轻少数民族家庭的经济负担(丧葬负担),保障他们按伊斯兰教习惯和民族政策土葬后能够正常享有丧葬补助和领取抚恤金。
3、各级政府民政、民族部门要加大对当地清真寺回、维族殡葬服务的帮助指导,落实好民族政策,修缮殡仪室、添置殡仪设施,帮助清真寺培训专业殡仪人员,帮助清真寺建立完善卫生、免疫制度和措施,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减轻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群众及清真寺的经济负担。
4、帮助清真寺增加用于斋月活动的设施、设备,增加对穆斯林民俗教育所需的贴补,完善穆斯林群众正常民族宗教活动所的设施和必备条件。